(2017)苏118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方超与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超,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方超,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文昌西咱8号。法定代表人黄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方超与被执行人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0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差额52112元,此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2112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一期未付视为全部到期,被执行人按申请执行人申请数额67112元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