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马练武、曾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马练武,曾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1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陈宇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琛,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客服中心副经理。被告:马练武,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被告:曾婷,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诉被告马练武、曾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被告马练武、曾婷已和解,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