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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6号原告:王秀萍,女,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萍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秀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秀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秀萍负担。审 判 长  姚志坚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