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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国红与刘祥磊、刘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红,男,农民。被执行人刘祥磊,男,农民。被执行人刘宾,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国红与被执行人刘祥磊、刘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5573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刘祥磊、刘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国红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祥磊、刘宾偿还款2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民终5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国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冀06民终5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