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伍朝辉与被告罗天朝、陈艳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朝辉,罗天朝,陈艳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47号原告:伍朝辉,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被告:罗天朝,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被告:陈艳艳,女,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罗天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朝辉诉被告罗天朝、陈艳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朝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天朝、陈艳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朝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65.2元,减半收取7432.6元,由原告伍朝辉承担。审 判 长 曾郴卉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人民陪审员 龙艳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