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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赖某、朱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赖某,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朱某,男,1965年6月6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赖某申请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朱某于2017年4月18日汇款17200元到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恢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