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安云与施健峰、桐乡市纬纶无纺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云,施健峰,桐乡市纬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743号原告:李安云,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健峰,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桐乡市纬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9368870H。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贤明,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846850295P。负责人:沈建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安云诉被告施健峰、桐乡市纬纶无纺布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玲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