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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龙龙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龙龙日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99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龙龙日用品商行。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龙龙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艳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世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