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俊杰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杰,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60号原告吕俊杰,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俊杰,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杰诉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