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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俊杰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杰,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60号原告吕俊杰,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俊杰,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杰诉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