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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怀生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怀生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伟,宋述财,张仁云,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再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石村。组织机构代码:26512132-6。法定代表人:王立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卫萍,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兴县怀生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张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7316979-1。法定代表人:曹怀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鹏,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1971年11���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审被告:宋述财,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桓台县。原审被告:张仁云,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桓台县。原审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姚郭村。组织机构代码:67051809-5。法定代表人:秦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海,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光,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新强,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娣,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黄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9670-5。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董事长��上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兴县怀生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伟、原审被告宋述财、张仁云、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新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红利审判员  王欣欣审判员  胡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