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欧阳辉东、唐会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辉东,唐会焕,陈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辉东,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企业管理人员,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萍,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会焕,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桂林,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辉东(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唐会焕、陈桂林(下称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赣0926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75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100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20000元自2013年9月5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50000元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4:290000元自2014年7月5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2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会焕、陈桂林的银行存款67984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