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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广义、启明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义,启明,呼伦贝尔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广义,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申请执行人:启明,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满洲里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号陈广义、启明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广义不同意接受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富贵嘉园3号楼103号门市及3号楼6单元1101室的房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