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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季兆军、李春颍与张俊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兆军,李春颍,张俊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358号原告:季兆军,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李春颍,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锦,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侠,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季兆军、李春颍诉被告张俊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兆军、李春颍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季兆军、李春颍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