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锋与被执行人李艳慧、李文兵、张小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锋,李艳慧,李文兵,张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锋,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慧,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66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琴,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玉锋与李艳慧、李文兵、张小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2民初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焕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