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锋与被执行人李艳慧、李文兵、张小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锋,李艳慧,李文兵,张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锋,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慧,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66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琴,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玉锋与李艳慧、李文兵、张小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2民初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焕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