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彦军与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军,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军,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执行人: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小群,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彦军与被执行人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京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