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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贵明、周平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明,周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周平胜,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明与被执行人周平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贵明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周平胜已于2016年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11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