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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吴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吴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关某某,女,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关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某某80,000.00元,当庭履行完毕。其它款项申请执行人陆会芳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