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花国兴与上海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国兴,上海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751号原告:花国兴。被告:上海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孙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莲。原告花国兴与被告上海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花国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国兴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国兴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