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初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天津市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益民物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532号之一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天津市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益民物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525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542元,由被告天津市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525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542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市森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