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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鄂中再生资源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苏祖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中再生资源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苏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中再生资源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祖华,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鄂中再生资源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苏祖华欠款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荆裁调[2017]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祖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鄂中再生资源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苏祖华的财产位于荆门市东宝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调[2017]2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鲍清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