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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万友与孙红兵、孙红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友,孙红兵,孙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友,曾用名李刚,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红兵,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孙红花,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友与被执行人孙红兵、孙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红兵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