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海民、谢水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民,谢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海民,男。被执行人谢水海,男。朱海民申请执行谢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水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6中的存款103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野明审判员 曾小妹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德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