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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海民、谢水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民,谢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海民,男。被执行人谢水海,男。朱海民申请执行谢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水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6中的存款103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野明审判员  曾小妹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德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