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杜之峰与张旭光、山东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之峰,张旭光,山东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166号之一原告杜之峰,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冠县桑阿镇杜赵庄村农民,住莘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苏要辉,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旭光,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山东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外环小康街莘临公路交叉路口东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吕瑞彩,职务:经理。被告山东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冠涛,男,汉族,公司职工,1978年2月9日出生,住莘县,一般代理。被告山东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建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对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鲁15**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第十六、十七行:“,残疾赔偿金20年×8748元/年×20℅=34992元;。”补正为:“,残疾赔偿金20年×12930元/年×20℅=51720元;。”;第四页第二十行:“以上共计115578.75元。”补正为:“以上共计132306.75元。”;第五页第二、三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5578.75元×20%=22715.75元。”补正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2306.75元×20%=26461.35元,”。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