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7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卢伟出生日期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职高文化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7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33号指控事实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卢伟在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410号××酒店×房间,容留郭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卢伟在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号××酒店×房间内,容留郭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卢伟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号××商务宾馆×房间内,容留郭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朱颜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冯燕燕书记员袁升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