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791号原告: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陆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永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1626.5元,由原告潍坊金河新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