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民初3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文杰、夏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李文杰,夏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738号之一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法定代表人:杨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被告夏春梅,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杰、夏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文杰、夏春梅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85万元,并已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奔驰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