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明钊与程文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钊,程文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938号原告:程明钊,男,汉族,1960年1月2日,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鼎,福建韵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程文锦,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29723N。负责人吴君凤,职务经理。原告程明钊与被告程文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程明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程明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明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03元,由程明钊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