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邱丽娟、胡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丽娟,胡建花,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丽娟,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花,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审被告:宋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上诉人邱丽娟因与被上诉人胡建花、原审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丽娟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黄 明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