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子周与高正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周,高正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084号原告:张子周,男,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高正湘,男,汉族,生于邓州市。原告张子周诉被告高正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子周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子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