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子周与高正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周,高正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084号原告:张子周,男,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高正湘,男,汉族,生于邓州市。原告张子周诉被告高正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子周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子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