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皖与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经开店、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经开店,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848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经开店,营业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388号。负责人:SHINATAKAO(椎名孝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心一,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SHINATAKAO(椎名孝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新,该公司品质主任。原告郭皖诉被告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经开店、被告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郭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皖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皖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