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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占强与殷风渠、李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强,殷风渠,李爱玲,刘小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030号原告:郭占强,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殷风渠,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爱玲,女,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小康,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郭占强与被告殷风渠、李爱玲、刘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郭占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占强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美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