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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李南桃、赵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李南桃,赵火荣,赵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5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76520081U。法定代表人:林巍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丽,女,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南桃,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赵火荣,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赵建清,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告李南桃、赵火荣、赵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