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天宇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郭会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天宇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郭会领,田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天宇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被执行人郭会领,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田国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会领、田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会领、田国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会领、田国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会领、田国庆在银行的存款495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