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坚谋、梁迪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坚谋,梁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罗坚谋,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梁迪新,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罗坚谋与梁迪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2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坚谋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迪新所有的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梁迪新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