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金瑛与郭留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瑛,郭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牛金瑛,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郭留祥,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牛金瑛与郭留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留祥3日内履行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多次寻找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