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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刘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刘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44107Q。法定代表人:XX,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萍,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丹,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萍合同纠纷一案,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谭红艳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文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