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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某、郑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某,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