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朝龙、杨廷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朝龙,杨廷能,徐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朝龙,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麻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廷能,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麻江县。系杨朝龙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秀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麻江县。再审申请人杨朝龙、杨廷能因与被申请人徐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26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朝龙、杨廷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仁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