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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秀范与侯玉国、范中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范,侯玉国,范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范,女,1943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侯玉国,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中杰,女,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秀范与被执行人侯玉国、范中杰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侯玉国、范中杰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