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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晓鑫、刘玮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鑫,刘玮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田晓鑫,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玮冬,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吕方胜书 记 员 汤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