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晓鑫、刘玮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鑫,刘玮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田晓鑫,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玮冬,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吕方胜书 记 员 汤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