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如军、毕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军,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6号申请执行人徐如军,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毕勇,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徐如军与毕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毕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毕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毕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月9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毕勇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4月2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顾XX审判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