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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18号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长河,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于殿林,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杨,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杨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