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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雨欣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雨欣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雨欣,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雨欣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11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浪公司上诉称,新浪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并且本案为网络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器亦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新浪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刘雨欣对于新浪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雨欣系以新浪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新浪公司向刘雨欣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刘雨欣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刘雨欣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新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险峰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