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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雪芳与李加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芳,李加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65号原告:吴雪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省份证号码:511023197810109460。被告:李加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吴雪芳与被告李加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芳撤回对被告李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