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与被执行人陈学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陈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双海社区。法定代表人:杨绍忠,系基金会主任。被执行人:陈学祥,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弥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与被执行人陈学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6日作出(1999)弥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告陈学祥在下列期限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逾期占用费。1、1999年5月30日前归还自1998年2月2日到1999年5月30日10000元贷款本金的利息2862元(月利率为1.8%);2、1999年8月30日前还本金5000元及该本金自1999年5月30日至同年8月30日的利息(月利率为1.8%);3、1999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元及该本金自1999年5月30日至同年11月30日的利息(月利率为1.8%)和违约金1000元。诉讼费600元,由被告陈学祥承担(限1999年5月30日前交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学祥交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