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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718号原告曹某,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原、被告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草率同居生活。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李依孺。婚后因性格不和,原、被告两人经常生气,后原告从被告家搬出租房居住。原告在外生活期间,被告不来看望原告及孩子,不给生活费,完全没有一点夫妻之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1同意离婚。二、婚生子李依孺三周岁前随原告曹某生活,期间,如原告曹某再婚,婚生子李依孺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一方抚养期间,对方享有对李依孺的探视权。被告李某1享有婚生子李依孺的抚养权。三、被告李某1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将原告曹某的个人财产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力圆柱空调一台、50英寸海信彩电一台、四组合柜一套及福特翼虎车车钥匙一把交付给原告曹某。四、其它方面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