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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英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3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英,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传唤主动到案,2017年7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8月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罗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县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忠学,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聪荣、孔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英及其辩护人李忠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赵英在罗罗雄镇街道办事处九龙印象“罗平县斯瑞克国际健身会所”上班期间,将薛媛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2.2017年7月17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英在罗平县罗雄镇街道办事处九龙印象“罗平县斯瑞克国际健身会所”上班期间,将孔丽娟放于薛媛包里的5810元盗走。案发后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赵英主动到案。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全部退还失主赃款赃物,失主均谅解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失主赃款赃物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忠学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泽宽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