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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门庆波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732—1号被拘留人:门庆波,男,19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蕾与被执行人门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门庆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