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门庆波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732—1号被拘留人:门庆波,男,19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蕾与被执行人门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门庆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