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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宗启、管建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启,管建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启,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管建政,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启与被执行人管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管建政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建政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