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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龙,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9385-0。法定代表人: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龙与徐同厂、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